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家訴,82,2017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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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82號
原 告 湯振輝
被 告 湯振國
湯振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回復繼承權等,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3,671元,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3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 年5 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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