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90號
原 告 李志威
被 告 李佩欣
李清溪
李嘉慧
李若彤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三關於「新北市○○區○○段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鄭崇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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