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小上,25,2017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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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小上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李世忠
被上訴 人
即反訴被告 顧崇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 月24 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5 年度板小字第23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提起反訴,本院就此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小額事件之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7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主張其因上訴人對其辱罵為「瘋子」之行為,而受有名譽上之損失,訴請上訴人賠償其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4 萬元等語。

經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2 萬元及其利息外,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除聲明對原判決不服應予廢棄外,並認本件被上訴人在上訴人夜間無喧嘩情況下,惡意至上訴人門口,態度惡劣指責上訴人,致使上訴人名譽受損,故於本件上訴程序提起反訴請求2 萬元,而就前開反訴請求部分,揆諸前揭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7規定,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反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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