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建,63,2020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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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63號
上 訴 人 黃俊盛


被 上訴人 陳佩理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6 年度建字第63號回復原狀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萬8,4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480 元(參仟肆佰捌拾元整),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王 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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