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37號
抗 告 人 柯竹華即伍勝室內裝修工程實業社
相 對 人 吳佳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月20日本院106 年度司票字第185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抗告理由書。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抗告,除非訟事件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定有明文。
又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抗告人提起抗告時未表明抗告理由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命抗告人提出抗告理由書。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106 年度司票字第1856號准予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僅於民事抗告狀內記載「理由後補」等語,未具體表明抗告理由,爰依前開法律規定,定期間命抗告人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