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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232號
抗 告 人 黃國治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吳承駿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6 年7 月25日所為本院106 年度司拍字第587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其規定準用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抵押權經設定登記後,債權人因債務屆滿未受清償,依民法第873條之規定,即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如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時,亦應由有爭執之人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有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
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
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抵押權人並無於聲請拍賣抵押物前,先行訴請確認其權利存在之義務(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 號判例、49年台抗字第244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06 年8 月1 日收受貴院106 年度司拍字第587 號裁定(下稱原裁定),由於該項債務尚有糾葛,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出抗告。
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其上設定擔保物權係變造而來,已於原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擔保物權人向貴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於103 年9 月16日將其所有系爭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900 萬元予相對人,擔保抗告人對相對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予相對人。
又兩造簽立房屋借款契約書,約定由抗告人向相對人借款,另抗告人向相對人申請信用卡,然抗告人就上開借款債務,自106 年3 月18日起未依約還本繳息,積欠本金783 萬0,404 元、利息及違約金,依房屋借款契約書第16條第2項第1款約定,抗告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繳付利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聲請准許拍賣系爭不動產等情,業據相對人提出系爭不動產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各1 份、玉山銀行房屋借款契約書影本1 份、存放款利率查詢影本1 張、玉山銀行NISSAN感心服務卡信用卡申請書影本1 份、玉山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1 份、系爭不動產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各1 份在卷為憑,原裁定為形式上審查,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於法並無不合。
抗告人雖辯稱系爭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遭變造云云,核係實體爭執事項,惟以抵押物拍賣之聲請屬非訟事件,聲請法院僅得依據相對人提出之權利證明文件為形式上審查,而為准駁與否之裁定,經准許之抵押物拍賣有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執行力,但無實體法上之確定力及既判力,綜觀抗告人就抗告意旨所指上開事項,均需經言詞辯論、調查證據等訴訟程序以定紛止爭,應由抗告人就此實體上之事項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紛爭,況且抗告人自陳另已提起確認之訴,自應由該案繫屬法院審究抵押債權存否,本院尚無從依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予以審究。
準此,抗告人據以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1 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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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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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積 │權 利 │
│ ├───┬────┬───┬─────┤ ├────┤ │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 地 號 │目│平方公尺│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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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新北市│ 永和區 │及人段│0000-0000 │ │ 875.83 │40分之1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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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物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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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基 地 坐 落│建築│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樣式├──────┬──────┤權利│
│ │建號├─────────┤主要│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範圍│
│ │ │建 物 門 牌│建築│ │建築材料及用│ │
│ │ │ │材料│ │途 │ │
│ │ │ │及房│ │ │ │
│ │ │ │屋層│ │ │ │
│號│ │ │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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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新北市永和區及人段│五層│二層:72.36 │ │全部│
│01│市永│0000-0000 地號土地│樓鋼│陽台:14.82 │ │ │
│ │和區├─────────┤筋混│合計:87.18 │ │ │
│ │及人│新北市永和區文化路│凝土│ │ │ │
│ │段00│144巷19弄12號2樓 │造之│ │ │ │
│ │704-│ │第二│ │ │ │
│ │000 │ │層 │ │ │ │
│ │建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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