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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智字第2號
原 告 李幸長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楊書瑄律師
被 告 四海遊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貂
訴訟代理人 賴青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商標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0月23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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