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法,34,2017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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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陳建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思台公呈報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思台公之法人登記證書及章程。

二、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思台公於民國106 年8 月31日召開之106 年第1 次臨時派下員大會之包含出席紀錄、派下員解散同意書等相關會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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