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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洪素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崇恩文化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崇恩文化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崇恩文化教育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6年6 月26日報經臺北縣政府(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核備設立登記,並經貴院於104 年8月28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3冊、第29頁、第368 號)。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依民法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崇恩文化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變更如附表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崇恩文化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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