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消債更,131,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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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預納郵費新臺幣(下同)2,38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

(6+1 )×34×10=2,380),併請提出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二、請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1、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2、收入數額:即自104 年3 月份迄今之每月薪資,並提出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

及應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

3、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2 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或加油費用、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個人」必要支出數額(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並製成表冊),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

4、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倘聲請人有應扶養之人,請一併提出其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扶養義務人之人數,並檢附應受扶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101 至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三、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民國104 年3 月29日起至106 年3 月29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 日(即104年6月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五、請陳報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

六、請聲請人檢附全戶之戶籍謄本、103 至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

七、請聲請人詳細說明其積欠債務之原因?

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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