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消債更,151,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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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沈珈亘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780元(依代理最大漬權銀行之台新商業銀行前於前置協商程序提出之債權明細表包含16間債權金融機構,至非屬債權金融機構之滙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前已具狀陳報無債權,故本件連同聲請人,合計1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6+1)×34×10=5,780元。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0號5樓房屋?為何未居住於戶籍址?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母親、子女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104年4月13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4年4月13日起至106年4月12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
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應提出最近三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
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七、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104年4月13日起至106年4月12日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是否如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所載?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負擔房租10,000元、膳食費6,000元、生活雜支1,200元、交通費2,500元、家庭生活費4,400元、勞健保費暨福利金2,692元、電話費1,800元、所得稅1,500元、扶養二名子女支出8,000元、扶養母親3,000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此外,應說明另每月何以支出電話費1,800元、交通費2,500元、家庭生活費其中瓦斯費1,200元、電費1,475元、市內電話費1,000元等項如此高額費用之必要性並提出單據詳實說明,或請重新更正陳報實際必要支出之數額,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本人之必要生活費用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九、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民法第1116條之2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二名子女,請說明其等居住何處?以及其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與生父共同扶養而支出上開費用?父母雙方分配比例暨數額為何?如扶養費部分僅由聲請人全額支出,生母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此外,其中長子部分已成年(86年生),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長子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一○、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母親,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母親目前
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
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
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
單據證明);又就該扶養義務(指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母
親義務之人)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母親關係
?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內容
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
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
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
養費之理由為何?
一一、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
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文件以資證明。
一二、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
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
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一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4年4月13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
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
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一四、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4年4月13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
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
執行名義。
一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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