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消債更,168,2017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徐淑媛
代 理 人 楊子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02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

(2+1)×34×10=1,020);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 日(即民國106 年4 月24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三、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並請釋明係何時及何原因負債總額共173 萬7,565 元。

四、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出具債務人個人信用報告書。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104 年4 月26日起至106 年4 月25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

六、陳報聲請前2 年(自104 年4 月26日)起迄今收入(含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完整薪資單及轉帳明細等。

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七、陳報聲請前2 年起迄今必要支出(依施行細則第21條第5項規定,必要支出不含娛樂及商業保險)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又以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述收入,何以負擔所陳支出?另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更生方案所載已有不同,請據實更正表列金額,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八、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保險單(含以本人及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倘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金額各為若干))。

九、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十、受扶養人徐朱梅俊之國稅局財產、最近2 年所得清單及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

聲請人實際支出扶養金額之證明文件。

併聲請人兄弟姐妹之國稅局財產、最近2 年所得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及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

十一、受扶養人金天慈之國稅局財產、最近2 年所得清單及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聲請人實際支出扶養金額之證明文件。

十二、記載完全之債權人清冊(應詳載債權人之姓名、法定代理人及地址)。

十三、提出倘准許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之具體可行償債計畫(包含聲請人是否有固定收入、有無可供擔保之人等,及每月可清償之金額為若干?)。

十四、聲請人曾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程序、破產和解、或宣告破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