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貳仟柒佰貳拾元(依聲請人
- 二、請說明聲請人與配偶及2名子女之戶籍地不同之原因。另聲
- 三、聲請人雖提出房屋租賃契約為證,惟出租人並未於房屋租賃
- 四、聲請人應說明每月「水費、電費、瓦斯費及電話費每月2,50
- 五、請提出聲請人配偶宋○○、長女宋○○之最近二年之國稅局
- 六、聲請人主張依法須扶養宋○○、宋○○云云,請說明聲請人
- 七、聲請人應詳實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並檢附相關
- 八、聲請人應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
- 九、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之原因。另
- 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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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李玉珍
代 理 人 黃俊六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貳仟柒佰貳拾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8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7 +1 )×10×34元=2,720 元)。
二、請說明聲請人與配偶及2 名子女之戶籍地不同之原因。另聲請人之配偶之戶籍地位於臺北市萬華區,請說明聲請人及配偶有何租屋之必要性?另該戶籍址房屋為何人所有?
三、聲請人雖提出房屋租賃契約為證,惟出租人並未於房屋租賃契約書上簽名,請說明此部分原因。
並請提出完整房屋租賃契約影本、繳納租金之紀錄或證明,又請說明除聲請人及配偶外尚有何人同住該屋?該同住之人是否分擔房屋費用?
四、聲請人應說明每月「水費、電費、瓦斯費及電話費每月2,500 元」、「勞保、健保費599 元」之依據為何,並應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按月、期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
五、請提出聲請人配偶宋○○、長女宋○○之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六、聲請人主張依法須扶養宋○○、宋○○云云,請說明聲請人核定每月各3,000 元扶養費之依據為何? 另請說明其等有無領取社會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津貼、兒少補助津貼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聲請人應詳實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之收入情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㈠請陳報聲請人於105 年1 月1 日至106 年12月31日止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
倘聲請人此段時期並無收入,請說明原因為何?又聲請人該如何支應上開生活必要費用,亦請一併說明之。
㈡依聲請人陳報之104 年收入,亦顯不足以支付聲請人所列舉之上開生活必要費用,請說明聲請人如何支應此部分支出?㈢又聲請人從事之網路買賣性質、種類、成本分別為何?聲請人係如何計算每年收入為180,000 元云云,均請分項敘明並檢附相關證明,另請提供聲請人從事網路買賣帳號、網址、收入及支出明細、轉帳存摺等相關證明資料。
㈣聲請人於教會之收入來源性質及種類為何?105 年間是否亦有此筆收入,請據實說明並檢付相關證明。
㈤聲請人是否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
若有,請併行陳報之。
㈥又聲請人倘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之工作,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八、聲請人應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九、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之原因。另聲請人自承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又因無力負擔而導致毀諾等情,是聲請人應具體說明究係因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斯時之所有相關證明文件暨還款證明(包含成立協商文件、金融機構、何時毀諾及毀諾前所有匯款或轉帳證明)。
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一、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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