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依聲請人目前
- 二、補正提出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銀行間之協商成立資料
- 三、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 四、請說明聲請人最近五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 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 六、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 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
- 八、陳報聲請人於104年4月27日起至106年4月26日止之各項
- 九、請提出「聲請人」100至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 十、依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每月生活必要支出
- 理由
-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
-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李素蓉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江百易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34元×9人×10份=3,060元)。
二、補正提出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銀行間之協商成立資料,包含以下事項: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與期數各為何,及何時毀諾?及當時毀諾原因為何?至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三、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最新」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四、請說明聲請人最近五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並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
八、陳報聲請人於104年4月27日起至106年4月26日止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請按月列冊具體說明)。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並請提出聲請人自「104 年8月至105年4月」及「105年12月至106年4月」之收入證明或薪資袋等相關證明文件,並依每月實際領取之收入依序列表成冊。
九、請提出「聲請人」100至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聲請人子女羅宥捷、羅浚睿、羅婧恩」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十、依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及扶養費之記載,請依下列事項說明之:㈠伙食支出6,000元:請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日每餐之消費金額,並說明計算方式。
㈡租金4,500元:請說明與聲請人同居者有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是否有分擔房租、水電瓦斯費等支出?若有,請說明每月分擔比例、金額,並提出房租及水電瓦斯費相關繳款證明單據。
㈢電費406元、瓦斯費400元:應提出最近2至4個月之繳費單據。
㈣個人電信費600元:應提出最近2至4個月之繳費單據,並說明電信費600元之必要性。
㈤交通費500元:請具體說明聲請人上班地點、上班天數、每周加油次數及單價,或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之單趟金額及每月搭乘次數,並提出上開相關繳費單據(應至少提出最近2個月之單據)。
㈥健保費374元:請提出最近半年之繳費證明文件。
㈦家用雜支費800元:請具體提出各項消費明細(至少應提出聲請更生前2至4個月之消費明細)及列表成冊。
並說明每月家用雜支支出800元之必要性。
㈧車貸16,000元:應提出汽車貸款契約及每月支出16,000元之證明,並說明105年3月起未再繳納之原因。
㈨網路及電視費399元:應提出最近2至4個月之繳費單據。
㈩三名子女扶養費共16,000元:請提出「前配偶羅金築」之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請提出聲請人與前配偶之離婚協議書,並說明就3名子女扶養費之扶養總金額為何、聲請人與前配偶分擔比例為何、3名子女目前與何人同住?及提出每月支出3名子女扶養費之各項單據或消費明細(至少應提出最近2個月之單據)、每月支出3名子女扶養費共16,000元之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領款證明等,不以此為限)。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 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