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02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
- 二、聲請人最新勞保局投保資料、聲請人105年之財政部國稅局
- 三、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 四、陳報聲請人所有不動產目前之市場交易價格為何(如:相似
- 五、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04年4月26日起至106
- 六、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104年4月26日起至106年
- 七、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有無
- 八、計算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
- 九、債務人清冊:㈠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
- 十、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
- 理由
-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
-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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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謝孟龍
代 理 人 楊明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020 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2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3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3 人×34元×10份=1,020 元)。
二、聲請人最新勞保局投保資料、聲請人105 年之財政部國稅局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人身保險業通報資訊系統」之查詢資料、聲請人所有不動產之最新登記謄本。
三、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四、陳報聲請人所有不動產目前之市場交易價格為何(如:相似物件或附近不動產於房屋仲介之成交價格,或內政部之不動產實際登錄價格)。
五、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即自民國104 年4 月26日起至106年4 月26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①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②另聲請人於該期間內之股票、基金、外幣及其相關投資買賣變動情形。
六、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即104 年4 月26日起至106 年4 月26日止)及「聲請更生時迄今」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依時段分別製作表格):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基金、外幣、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如財產設定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薪資、【自104 年4 月份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書、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買賣股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
㈢必要支出數額。
七、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八、計算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及其計算式。
九、債務人清冊:㈠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倘無債務人,亦需表明無債務人之旨)。
㈡債務人有住居所不明者,應表明其最後住居所及不明之意旨;
所表明之債務種類,應記載該債務之名稱、貨幣種類、有無擔保權或優先權、擔保權之順位及扣除擔保債權或優先權後之餘額。
十、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或破產之案件,及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十一、陳報聲請人與債權人間就債務協商之履行情形、繳納期數及總繳納金額,並說明毀諾原因及就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提出證明。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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