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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李燦傑
代 理 人 林孜俞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附件:
一、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二、請預納郵費2,72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
(7+1)×34×10=2,720);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請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四、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向本院詳細說明聲請人每月可處分所得數額為何?目前工作情形為何?(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內容、職稱、是否受僱、負責人姓名、電話等),請補正陳報相關資料以釋明(聲請人應盡可能提出各項具體證明文件釋明之,如收入切結證明書、轉帳帳戶之郵政存簿儲金簿節錄頁等文件釋明之),並說明104 年4 月起至今逐月全部之收入明細(包括臨時工所得及其它兼職收入),如現金袋或轉帳匯款憑證等。
聲請人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據實向本院陳報。
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受撫養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具體表列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並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及提出證明文件:必要支出為聲請前1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請前1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八、請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九、請提出記載完全之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包括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等動產、不動產、保險單(含以本人及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及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等;
另倘有保單質借清形,應將其列為債權人,並詳列質借金額等必要記載事項,請併提出更正後債權人清冊)。
十、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請提出倘准許更生程序
,債務人之具體償債計畫(包含每月可清償之金額及每月
收支明細為若干)。
十二、聲請人是否有依消債條例第54條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依第54條之1第1項定還款方案?聲請人有無依消債條例第70條第2項規定聲明願按拍定或債權人承受之價額,提出現款消滅其特定財產之物上優先權及擔保權?
十三、請提出聲請人配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國稅局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最近2年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以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
十四、倘有依法應受扶養人,則請補正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及該應受扶養人國稅局財產、所得清單。併就該
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暨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及其
證明文件。
十五、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國稅局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最近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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