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340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
-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 三、曾與金融機構協商不成立,應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當時出具
- 四、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04年5月2日起至106年5
- 五、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 六、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 七、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
- 八、聲請人前配偶邱乾立之國稅局104至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 九、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 十、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 理由
-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
-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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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85
號聲 請 人 陳子涵(原名陳美珍)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340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曾與金融機構協商不成立,應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當時出具之收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民國104 年5 月2 日起至106 年5月2 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
【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
五、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六、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七、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應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⒈聲請人【自104 年5 月份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
⒉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
㈢必要支出數額,含聲請前2 年之所有「個人」必要支出數額,且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暨說明下列事項:⒈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房屋租金1 萬元之部分,請聲請人說明是否有與他人共同居住於租屋處?如有,該他人為何人?有無與聲請人共同負擔房屋租金?如有,分擔之金額為若干元?如無,請說明該他人未能與聲請人共同負擔之原因為何?如聲請人並無與他人共同居住租屋處,請聲請人說明何以須承租租金達1 萬元之房屋?並請提出聲請人每月支付租金1 萬元之證明文件(如租金簽收簿、匯款單據、轉帳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等)。
⒉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行動電話費500 元之部分,請提出相關單據佐證。
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⒈應分擔邱○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聲請人聲請前2 年實際支出應受扶養人邱○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應受扶養人邱○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104 至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⒉說明應受扶養人邱○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相關補助款及領取之金額為若干?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⒊說明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如何負擔邱○之扶養義務(即分擔之比例、金額為何)?
八、聲請人前配偶邱乾立之國稅局104 至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無法陳報上開資料,亦請陳報邱乾立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九、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一、聲請人之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十二、陳報聲請人有無民事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承辦股別為何?目前案件進行情形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資料。
十三、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十四、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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