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8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
- 二、請陳報聲請人於民國104年5月18日起至106年5月17日止
- 三、請提出「聲請人」100至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 四、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 五、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 六、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 七、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 八、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
- 九、依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每月生活必要支出
- 十、就2名子女扶養費支出10,000元部分,請說明除聲請人外,
- 理由
-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
-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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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張珈瑜(原名張惠蘭)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彭國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8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2人×34元×10份=680元)。
二、請陳報聲請人於民國104年5月18日起至106年5月17日止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請「按月」列冊具體說明)。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並請提出「106年5月」之薪資袋或薪資明細表、薪資轉帳證明。
三、請提出「聲請人」100至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請提出「聲請人配偶」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四、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最新」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五、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七、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八、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並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
九、依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之記載,請依下列事項說明之:㈠租金14,000元:聲請人稱目前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4 樓」,惟租賃契約所載住址為「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0弄00號4 樓」,請說明不一致之原因為何,並提出「最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另說明與聲請人同居者有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是否有分擔房租、水電費等支出?若有,並請說明每月分擔比例、金額。
㈡水費250元、電費406元、瓦斯費400 元:應提出聲請人住所地最近4至6個月之繳費單據,並具體列表說明。
㈢市話電話費130 元:應提出聲請人住所地最近4至6個月之繳費單據,並具體列表說明。
㈣手機費850 元:請提出聲請人「個人」最近4至6個月之單據,具體列表說明。
㈤網路費550元、有線電視費500元:應提出聲請人住所地最近4至6個月之繳費單據,並具體列表說明。
㈥國民年金1,000元:聲請人稱為配偶支付國民年金1,000元,請說明聲請人配偶不能負擔之原因,並提出最近半年之繳費單據。
㈦健保費2,996元:聲請人稱支付自己及配偶、2名子女之健保費,一人每月749 元,請說明配偶不能共同分擔之原因,並提出最近半年之繳費證明文件。
㈧膳食費6,000 元:請說明每日每餐之消費金額,並說明計算方式。
㈨交通費2,020元:請具體提出搭乘計程車費340元之計算方式及單據或證明文件,並請說明其必要性。
㈩日常生活支出1,000 元:聲請人稱日常生活支出係用於日用品、衛生紙、衣服、雜支等,請具體提出各項消費明細(至少應提出聲請更生前2至4個月之消費明細),及列表成冊,並說明該消費內容各項支出之必要性。
十、就2 名子女扶養費支出10,000元部分,請說明除聲請人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若有,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每月給付扶養費總額為何?及提出每月支付扶養費10,000元之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領款證明等,不以此為限)。
十一、聲請人陳報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85274號執行命令,請說明上開強制執行案件進行之進度為何、自何時開始扣薪,及迄今已遭扣薪之期數、總金額為何,請具體詳述,並提出相關扣薪等資料。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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