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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紀銀忠
代 理 人 張祐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8,67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6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7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16 +1 )×10×51元=8,670 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三、依聲請人於調解時陳稱其月薪約3 萬9 千元,復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說其月薪為25,390元,請聲請人詳細說明其平均月薪究為何?目前是否扣薪中?並請提出相關薪資所得相關資料(如薪資清單、明細、薪轉存摺影本、薪資帶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四、詳細說明聲請人全戶自104 年11月起至今,所領取之社會補助、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分別為何?請具體敘明其數額及期間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五、請聲請人詳細說明其有何不能清償之虞,為何於本院調解時候,未與最大債權銀行台新資產管理公司協商即請司法事務官開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六、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七、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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