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消債更,276,2017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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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林松傑
代 理 人 陳俊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15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5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4+1) ×43×10=2,150 元。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說明就曾經協商成立之方案(協商條件:分120 期,利率0 %,每月還款33,076元),係於何時毀諾、究係因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還款證明如毀諾前所有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四、請聲請人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2 樓之房屋?為自用住宅或租屋居住?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
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
並請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受撫養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104 年5 月5 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4 年5 月5 日起至106 年5 月4 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相同?又依聲請人陳報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所載,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曾投保於得來速就業有限公司、匯林企業有限公司,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曾於上開公司任職?任職期間及薪資為何?並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
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104 月5 月5 日起至106 年5 月4 日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是否與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相同?以及應分擔受扶養人之扶養義務人數及分擔情形,及聲請人實際支出情形為何?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負擔久鑫勞保費3,010 元、燿華勞保費579 元、久鑫健保費1,632 元、燿華補充健保費740 元、會計作帳費用5,000 元、小孩學費11,133元、燿華午餐費1,760 元、水費250 元、電費2,000 元、瓦斯費800 元、電話費市話、行動電話、網路固定費用2,596 元、房租12,500元、交通費1,500 元、餐費9,000 元、小孩餐費4,000 元、小孩保險費1,443 元、醫療險及意外險2,426 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並請說明其中會計作帳費用作用為何?是否由聲請人個人財產支出?聲請人主張之餐費9,000 元是否包含燿華午餐費1,760 元?請說明何以須支出高額之餐費、電費、電話費,及為何須支出二筆市話費?
十一、聲請人主張其自104 年10月27日起為久鑫資訊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請補正提出該公司104 年11月至12月、106 年1至4 月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
,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相關資料。
十二、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
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請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
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
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
,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
日回溯二年前即自104 年5 月5 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
、無償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
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四、請說明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司執喜字第43126 號強制執行案件目前執行情況為何?
十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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