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59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 二、提出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所謂財產目錄,係指包括
- 三、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民國104年7月13日起至10
- 四、陳報聲請前2年內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
-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 六、應具體表明就前置協商條件(即172期,利率0%,每期還
- 七、請說明聲請人、楊依菱、邱明楓、邱宥璇所領取之社福補助
- 八、提出楊依菱、邱明楓、邱宥璇之財政部國稅局105年度綜合
- 九、聲請人應具體說明其何以擔任楊達元、威鯨洗衣公司之保證
- 十、陳報聲請人與威鯨洗衣公司之關係暨該公司之經營狀況、收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吳嘉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59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12+1)×43×10=5,590 )。
二、提出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所謂財產目錄,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保險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
如為土地或建築物,並應提出登記謄本;
所謂保險單係指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險單等。
三、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民國104 年7 月13日起至106 年7 月12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陳報聲請前2 年內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 日(即106 年7 月12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六、應具體表明就前置協商條件(即172 期,利率0 %,每期還款金額6,000 元)究有何不能清償之虞之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楊依菱、邱明楓、邱宥璇所領取之社福補助津貼(含獎助學金),其項目為何?以及每月可領取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匯入款項之金融機關存摺內頁等)。
八、提出楊依菱、邱明楓、邱宥璇之財政部國稅局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5 年內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最近2 年內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文件。
另應具體說明楊依菱(84年12月27日出生)既已年滿20歲,何以仍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九、聲請人應具體說明其何以擔任楊達元、威鯨洗衣公司之保證人、保證債務種類(普通或連帶保證)究竟為何、保證債務是否已發生?等項,另倘保證債務已發生,則每月還款情形為何?並應提出保證契約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十、陳報聲請人與威鯨洗衣公司之關係暨該公司之經營狀況、收入情形。
十一、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十二、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之資料。
十三、陳報每月擬依更生方案可清償之數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