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消債更更,1,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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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國鑫
代 理 人 陳祥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劉鴻傑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68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人數1人,連同債務1 人,合計2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1)x34 x10=680)。
二、聲請人自陳目前債務總金額為1,518,000 元,請詳加說明目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等)?債務發生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是否仍具可變賣之價值?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債務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聲請人提出更生清償方案(需含預擬每月還款金額、年限、預計總還款金額及其占總債務之成數等)。
另應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五、請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子女、父母、前配偶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六、本件聲請提出日期為106 年4 月20日,請就更生聲請前2 年內(103 年4 月20日至106 年4 月19日)之財產、收入(含政府補助及其他一切實質收入,若有領取則補助金額為若干)及必要支出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內容。
其中有關聲請前2 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七、請聲請人說明兄弟姊妹之人數,並請提出其等之戶籍謄本(紀事勿省略)。
另並提出聲請人兄弟姊妹102 年度起至104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八、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工作狀況、每月薪資收入情形,並提出105 年6 月至106 年4 月之每月薪資所得相關資料(如薪資清單、薪資袋、薪資明細、薪轉存摺影本等)。
九、請聲請人說明父母親是否領有老年年金?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另請提出聲請人父親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存摺內頁及證券存摺內頁完整影本。
十、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每月需支出手機費1,786 元。
請聲請人說明每月需支出手機費1,786 元之原因及必要性。
十一、請聲請人說明現與何人同住?就房屋貸款、水、電、瓦斯費及第四台費用部分係與何人共同分擔?每月個人支出之
電費達1,132元之原因及必要性。
十二、請提出最近5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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