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消債清,52,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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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洪相如
代 理 人 施雅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4,76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3人,連同聲請人,合計1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3+1)×34×10=3,740 元。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三、依據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為支應於104 年11月起賣衣服之貨款,積欠債權人" 洪士強"400,000元,請聲請人就此提出借據或相關單據(如匯款或轉帳憑證)以茲釋明,並請提供其聯絡方式。
四、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4 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
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含帳號) 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五、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六、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弄0 號1 樓房屋?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房東之聯絡方式(姓名、電話、地址)?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配偶、子女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104 年1 月25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收入情形,應補正說明於104 年1 月25日起至106 年1 月24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
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另依據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之記載,聲請人聲請清算前兩年之收入項目中,104 年11月15日至105 年12月31日之店內營收總收入為534,971 元,請聲請人提出此部分之相關單據供本院參酌。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學經歷情形暨有何專業技能(請簡要陳述學歷、先前工作任職經歷、有無自學或曾接受職業訓練考照、具備何種專業技能或其他領域之長才等)、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應提出最近六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
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十一、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支出情形,即自104 年1 月25日起至106 年1 月24日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
、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
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
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是否如
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聲請前兩年內支出」欄
所載?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否
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
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每月支出膳食費6,000 元、水電費1,500 元、瓦斯費1,000 元、交通費800 元、勞健保費3,160 元、電話費1,000 元、第四台500 元、保險費(104 年1 月至105 年5 月,每月1,366 元;
104 年5 月至105 年7 月,每月2,064元)、二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13,500元、店租25,000元、店電費659 元【計算式:9,232÷14(104 年11月至105年12月)=659.42,元以下四捨五入。
】、店電話費347元【計算式:4,858÷14=347 】、營業稅1,592 元【計算式:22,289 ÷14=1,592.07,元以下四捨五入】、支出貨款23,489元【計算式:328,842÷14=23,488.71 ,元以下四捨五入】等項,是否仍係聲請人目前之支出情形?請補
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
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
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又就店租、店電費、店電
話費、營業稅及支出貨款部分,係僅由聲請人自行負擔,
或與他人共同分擔,亦請提出相關單據以茲釋明。
十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請說明其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
、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與
配偶共同扶養而支出上開費用?父母雙方分配比例暨數額
為何?如扶養費部分僅由聲請人全額支出,配偶不負擔扶
養費之理由為何?
十四、請陳報說明聲請人配偶目前之各項收入情形?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應提出其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 、105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相關證明文件。
十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
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
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六、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
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文件以資證明。
十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其他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即自104 年1 月25 日 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
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
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八、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即自104 年1 月25日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
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
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九、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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