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消債清,55,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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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大衛
代 理 人 陳祥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4,42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2人,連同聲請人,合計1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2+1)×34×10=4,420元。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萬泰銀行成立之債務前置協商分期還款協議方案有困難,或有連續三個月低於該等方案應清償之金額之情事?何時毀諾?並請說明聲請人於毀諾停止還款前,各期有無依約繳納?應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各期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三、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1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
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四、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五、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六、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房屋?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房東之聯絡方式(姓名、電話、地址)?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104年3月21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收入情形,應補正說明於104年3月21日起至106年3月20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
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學經歷情形暨有何專業技能(請簡要陳述學歷、先前工作任職經歷、有無自學或曾接受職業訓練考照、具備何種專業技能或其他領域之長才等)、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應提出最近三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
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一○、本件據聲請人陳報因患有精神疾病及癌症,須持續治療而無法工作等語,雖已提出診斷證明書為證。惟仍應向本院
詳細說明聲請人目前身體健康狀況如何?是否仍需定期就
醫診治?治療方式為何?上開病疾如何影響工作或生活自
理能力暨程度為何?請盡可能說明病發時的症狀、或造成
之不舒服或對身體之影響,或再行出具相關醫院或主治醫
師判斷聲請人所罹患疾病或傷痛致其現況仍達影響其工作
或生活自理能力之病歷或診斷證明以釋明佐證。
一一、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支出情形,即自104年3月21日起至106年3月20日,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
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
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
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是否如聲
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聲請前兩年內支出」欄所
載?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否則
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
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一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負擔分擔房租4,250元、膳食費6,000元、水費75元、電費250元、瓦斯費150元、生活雜支500元、交通費600元、手機費550元、醫療費500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釋明支出情
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
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一三、承上,請簡要陳述債務人目前之生活情形(三餐飲食?除住家外其他生活起居範圍?日常及外出參與活動情形?)
如聲請人現無一固定正職之工作,即應說明目前生活必要
支出之各項費用如何支應?資金來源為何?
一四、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
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
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一五、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
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文件以資證明。
一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其他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即自104年3月21日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
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一七、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即自104年3月21日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
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
股別及執行名義。
一八、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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