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監宣,32,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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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32號
聲 請 人 白淑妮
代 理 人 吳國輝律師
相 對 人 廖政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廖政揚(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白淑妮(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廖政揚之輔助人。

聲請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廖政揚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白淑妮之子即相對人廖政揚,因妄想型思覺失調症、焦慮症,現況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效果顯有不足,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以下之規定,檢附戶籍謄本、中華民國殘障手冊影本、同意書、親屬系統表,淡水馬偕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聲請宣告相對人廖政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併選定聲請人白淑妮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 定有明文。

又法院對於監護宣告之聲請,認為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而有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之宣告,家事事件法第174條第1項亦有明文。

查:本院審驗相對人之心神狀況,並依板橋中興醫院馮德誠醫師鑑定結果,認為相對人「張眼坐椅子上,四肢可活動;

溝通尚可、記憶力、定向力理解判斷力均尚可;

現在性格特徵為思覺失調症,有幻聽幻想,日常生活起居可自理,經濟活動能力差;

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點,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為顯有不能。

建議為輔助之宣告。」

等語,此有該醫院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書為憑,本院認相對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是本件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爰依職權宣告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三、次按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而法院為輔助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 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1 人或數人為輔助人。

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

輔助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

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二)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三)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四)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3條之1第1項、同條第2項準用民法第1111條及第1111條之1 亦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白淑妮為相對人即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母,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母,其對於相對人經濟情形及日常生活起居照護應為熟稔,且有輔助相對人之能力,是由聲請人白淑妮任輔助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白淑妮為輔助人。

四、再者,按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末由民法第15條之2 規定可知,受輔助宣告之人並未喪失行為能力,且依法並未完全剝奪其財產處分權。

再參酌同法第1113條之1 規定,並無準用同法第1094條、第1099條及第1099條之1 、第1103條第1項規定,亦即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不由輔助人管理,輔助人對於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並無規定應與經法院或主管機關所指定之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故本件毋庸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家事庭法官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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