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破,12,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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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莊纘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明文規定,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是爰依前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財政部國稅局財產稅總歸戶資料。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內頁完整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二、聲請人有無積欠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證明。
另應檢附最新之財政部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綜合所得稅欠稅情形查詢表。
三、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四、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之債權人包含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請提出積欠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說明聲請人對於債權人清償、受債權人執行之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另請詳加說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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