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破,13,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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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李俊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

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附表】
一、聲請人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補充記載下列內容:
(一)現金40萬元部分,應載明其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二)如有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三)如有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四)如有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五)不動產部分,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
證明。
(六)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二、聲請人雖已經提出債權人清冊,但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其內容應記載清冊製作時已知之全體債權人,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及普通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性質(如房屋貸款、貨款、借款、工程款等)及數額、債權發生之時間、清償期、利息、目前執行清償之進度、情形等詳為記載(請附證明文件,例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等影本),及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票據、有無連帶保證人等、擔保資產之種類)註明,另應附上全體債權人正確姓名及送達地址、該債權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
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或已有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三、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有無受債務人清償或受債權人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
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五、聲請人有無稅捐、罰款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稅捐項目及數額,並檢附財政部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
六、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顯示聲請人尚擔任「玉山精密塗佈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請提出前開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董監事及股東名冊,並說明是否持有前開公司之股數,如有,其股數、持股金額,同時更正財產清冊內容及擔任董事長之薪資報酬資料。
七、聲請人每月固定基本支出項目及必要費用(請分項逐一列出,以供本院審核,並供若將來破產裁准時,破產管理人管理之參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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