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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王維新
上列當事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上訴人賴瑩鍬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上訴人賴瑩鍬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賴瑩鍬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有被上訴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送達證書暨退回郵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1頁),爰依上訴人之聲請,准對被上訴人賴瑩鍬為公示送達。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潘曉玫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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