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簡上,136,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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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謝林綉鶴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被上訴人 林袜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91號民國106年3月13日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參照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號民事判例意旨)。

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係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不利於己、且未確定之終局判決,向第二審法院聲明不服,請求廢棄或變更該判決之行為,若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並未認為不當,而係以擴張聲明或其他事由聲明不服,自非法之所許(參照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77號民事裁判意旨)。

二、本件上訴人為第一審起訴原告,其於原審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即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民國106年1月23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1.07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見原審卷第66頁106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

原審認其訴有理由,而為上訴人全部勝訴判決,並無不利於上訴人之裁判。

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件上訴人既已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其上訴非法之所許,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李世貴
法官 許瑞東
法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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