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簡上,168,2020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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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蔡敦瀚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夏元一律師
被上訴人 徐偉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
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上訴人涉有恐嚇取財、傷害、恐嚇、殺人未遂、毀損等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前揭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05號刑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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