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傅金銘
相 對 人 城偉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明政即劉誠中
相 對 人 劉誠宏(被繼承人劉茂侹之限定繼承人)
王光昇即王陳玉燕之遺產管理人(已歿)
王光漢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存字第2171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6日、106年6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法定代理人楊文」、「法定代理人楊文」之記載,均應更正予以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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