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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1號
抗 告 人 張寶玉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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