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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37號
原 告 連楊文
上列原告連楊文與被告劉峪銓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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