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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61號
聲 請 人 莊文景
訴訟代理人 吳麗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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