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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68號
原 告 黃博聰
上列原告黃博聰與被告黃芮溱(原名黃蕎瑄)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玖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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