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補,1376,201705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76號
原 告 陳安莉
被 告 俊賢名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東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