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補,1410,2017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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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10號
原 告 吳采蓁
訴訟代理人 薛瀅汝
被 告 周旺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貳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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