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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15號
原 告 法商艾德諾股份有限公司(WITEKIO HOLDING)
法定代理人 齊明嚴(YANNICK JEANMARC CHAMMING’S)
訴訟代理人 劉向馗律師
被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銘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88,765元,依起訴時之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台幣為新台幣30.845元計算,折合為新台幣8,906,9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8,70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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