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補,1416,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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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1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譚瑾瑜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54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320元。
茲限原告於民國106年5月18日前補繳,如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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