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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26號
原 告 步玉然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麗雯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金額,使本院無法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如數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及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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