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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66號
原 告 魏國致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曉薰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參拾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玖佰陸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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