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補,1468,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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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68號
原 告 哆唻咪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立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2,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9,80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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