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補,1487,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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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87號
原 告 簡福頎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複代理人 游雅棻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煙村、簡余全、楊簡綉櫻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
本件原告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惟僅依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及系爭建物課稅現值計算系爭不動產價值,而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查報系爭不動產(包含土地、建物、車位)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提出相當依據(例如鑑價報告等),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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