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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88號
原 告 林美玉
原 告 林冠雄
法定代理人 黃嬌梅
原 告 林樺偉
原 告 林冠華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被 告 林雅雯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複 代理人 劉佳燕律師
被 告 林陳秀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潘曉玫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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