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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97號
原 告 李儀萱
被 告 陳茂松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肆拾陸萬壹仟柒佰伍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陸萬伍仟零伍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萬肆仟伍佰伍拾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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