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補,1503,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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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03號
原 告 源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玉
被 告 蕭清海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萬捌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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