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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13號
原 告 黃夢君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陳寧馨律師
王介文律師
被 告 林松霖
陳菀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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