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1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蔡翰昇
被 告 游玲瑛
蔡秉翰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 萬1,169元,應繳裁判費1 萬5,55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05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2 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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