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30號
原 告 李玉菁
被 告 蔡志龍
被 告 謙邑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米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捌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潘曉玫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