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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32號
原 告 全民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煒昕
被 告 姚柏年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6,36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57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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